上海重申对零售药店销售抗菌药物的监管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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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-07-12

据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,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出通知,重申了对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的要求。具体内容如下:

一、正确理解和积极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抗菌药物监管、防止滥用抗菌药物的规定。要充分认识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性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重要意义。加强抗菌药物监管,防止抗菌药物滥用,是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有效的需要,符合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要求,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。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,是促进处方药合理使用、规范药品流通秩序、提高零售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水平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治本措施,是《药品管理法》规定的法律要求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安全用药管理办法。稳步推进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。

二、广泛宣传合理用药是药监部门的职责。要引导百姓增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,改变滥用抗菌药物的不良习惯。今年下半年,要继续广泛开展安全用药、合理用药的宣传,继续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。要指导和帮助市民了解和掌握安全用药、合理用药的知识,提高市民对滥用抗菌药物危害性的认识,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养成凭处方购买抗菌药物的习惯。

三、零售药店销售抗菌药物(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、喹诺酮类、抗结核、抗真菌药物)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,并经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销售;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“双轨制”处方药,应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,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,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咨询,问明既往用药情况,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。

四、加强抗菌药物销售、使用管理。各分局要指导和督促零售药店、医疗机构建立自律机制和责任制。执业药师和临床医师要在指导合理用药、防止滥用抗菌药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,每个驻店执业药师和药师有义务宣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,要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工作,指导顾客对症合理地选择抗菌药物。坚决纠正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抗菌药物。